阳光工匠光伏论坛
标题:
光伏项目合作协议
[打印本页]
作者:
吴工匠
时间:
2022-3-31 16:42
标题:
光伏项目合作协议
**************
光伏电站项目合作开发协议
甲方:
乙方:
丙方:
签约地点:
签约地点: 省 市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甲方:***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乙方:*****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丙方:*****(以下简称“丙方”)
住所地:
鉴于:
随着太阳能作为主要的绿色替代能源在全球被广泛推广和应用,集中式光伏电站业务具有很大的发展空间。甲乙丙三方希望进一步加强合作,发挥各自优势,共同合作开拓新能源电力市场,加快在太阳能电力行业的产业布局,实现合作共赢的战略目标。为此目的,甲乙丙三方就 省 县光伏发电项目投资开发达成如下合作条款,以期共同遵照执行。
合作项目:
******电站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项目编码:
第一条、词语定义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指如下含义:
1.1开发:指以符合产业政策要求的“集中式光伏发电项目”为对象,利用专业知识、业务能力、人脉关系、社会资源等条件开展相关工作并取得项目合法合规建设、运营所需的土地使用权并确保项目最终取得相关土地的“项目支持文件”、项目年度建设指标、电力接入批复等行为。
1.2目标项目:****电站项目。
1.3项目公司:****有限公司
1.4项目支持文件: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范性文件等规定,与项目使用相关土地所属县、乡镇级政府签订的合作协议,以及项目合法合规建设运营须获得的有关部门或单位同意、备案、批准、许可、审核、确认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附件一《项目合规手续文件清单》中所列明的有关文件。
1.5开工条件:指项目已取得合法开工建设的相关手续、文件,项目建筑物、构筑物已清理、道路畅通、流转土地边界清晰、无赔偿事宜,施工现场具备作业条件。
1.6容量:指项目额定发电功率,容量以W(瓦)为基本单位,MW(兆瓦)为常用单位,两者关系为1000W=1KWp,1000KWp=1MW。
1.7建设指标:指目标项目及目标公司被列入了项目所在地省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的关于太阳能光伏电站建设实施方案计划项目汇总表(具体以发改委文件名称为准),目标项目建设符合省级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计划要求。
1.8土地交付:指乙方协助项目公司与项目所在地村委会签订完成土地租赁协议(标准见附件二)且项目施工进程中无阻碍。升压站涉及的土地须办理完成《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规划许可证》、《开工许可证》。
第二条 合作方式
2.1甲方或甲方指定的公司负责设立项目公司,乙方无条件同意由甲方或甲方指派的有资质单位承担目标项目的设计、设备采购、建设施工及运营管理。
2.2乙方负责协助甲方办理取得项目相关合作协议(包括但不限于县、乡镇级政府的合作协议、土地租赁协议等),以及所需全部政府审批文件,保证项目的合法合规性,包括但不限于:本项目前期审批手续、电网接入手续、征租地手续、购售电协议、安评、环评、水保、林地和草地补偿及环评后期评估等文件,详见附件一,手续办理应不影响本项目在政府主管部门要求的时间内按期申报、按期并网。如本合同履行期间,政策法规有所调整,则以调整后的要求为准。
2.3乙方负责协助甲方目标项目相关土地(场区及外线)的清赔,保障项目土地合规、项目土地无纠纷赔偿、项目土地按期限交付使用、建设期无阻工等,相关费用由甲方支付。
2.4乙方负责协助甲方完成本协议约定的土地相关的审批(见附件一)。
2.5甲方承担审批文件所涉行政收费、第三方报告编制等费用,以及土地租金、所用土地涉及的税费及升压站等建设用地的征地费(或租金)。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3.1 甲方应依据本合同约定按期支付相关款项。
3.2 目标项目相关工程建设由甲方或甲方指派的有合法建设施工资质的单位以EPC方式承建,甲方或甲方指派的有资质的施工单位有权将工程分包。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4.1乙方需按约定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4.2 乙方保证土地性质清晰,必须取得最低区、县一级自然资源局的土地性质及规划审核意见,并符合能源局对于光伏用地性质要求的文件;必须取得最低区、县一级林业局的土地性质审核意见;必须取得区、县政府部门的支持意见函;必须提供边界清晰土地红线图;必须提供专业测绘院出具的土地测绘报告;完成升压站建设用地的手续办理。
4.3 乙方保证项目所属土地有效使用面积不低于 亩,有效利用率不低于 %;土地租赁价格不得高于 元/亩/年(以实际签署且甲方认可的土地租赁协议为准);其它甲方要求乙方完成的与土地相关的工作。
4.4 乙方负责协助并保证项目公司与土地所属乡镇 区县政府签订项目合作协议;协助甲方与土地所属乡镇签署的清赔、补偿协议;完成项目用地征地、租赁(土地租赁合同版本由甲方提供)及其他报建手续的办理;负责办理项目相关当地政府要求的其他文件;保证项目用地净地交付(净地的标准为:不存在影响施工且甲方无法拆除的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以及土地上不存在任何权利争议和或瑕疵);完成甲方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另行向乙方提出的有关土地方面的要求(若有)。
4.5在甲方施工期限内,乙方应负责现场施工的有序进行,如或其它第三方阻挠甲方施工,乙方应负责解决,如乙方不能在甲方限定期限内解决的,视为乙方无法履行合同义务,甲方有权自行或另行安排第三人履行乙方未尽义务,则相应后续合作开发费用甲方不需再向乙方支付。
4.6乙方负责目标项目建设过程中所需要的政府部门和地方资源协调、对接工作,确保甲方能顺利完成项目建设,施工过程中不对当地政府或个人进行任何形式的捐赠、清偿。
4.7 丙方连带承担本协议项下乙方的权利义务。
4.8 本协议签订后,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丙方不得向甲方以外的他人,针对项目公司和或目标项目进行与本协议相同或类似的商谈,或进行担保,不得将合同责任委与他人实施。
第五条 合作开发费用及支付
5.1 在目标项目获得当地省能源局项目建设指标且建成并网的前提下,合作开发费用标准
为 元/瓦(含6%税率的服务类发票),总额为 万元,包括且不限于股权转让金、劳务费、调研费、资料编印费、咨询费、服务费等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全部费用。项目容量暂定为 MWp,具体以实际并网成功的装机容量计算。(若目标项目未能取得当年当地省能源局项目建设指标,合作开发费用等相关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签署补充协议进行约定。)
5.2甲方EPC将于 年 月 日前进场施工,并网日期为 年 月 日前。甲方进场的前提条件为:
①项目成功备案并保证备案证有效,项目可实施装机容量不小于项目备案规模的80%及甲方关于项目装机容量的最低要求。
②项目取得电网接入许可/批复。
③项目获得了当年当地省能源局项目建设指标。
④项目所涉及的土地乙方全部合规交付。
⑤乙方负责协调的项目进场道路畅通,无阻碍。
5.4第一笔费用,目标项目1)取得省能源局核准、年度建设指标;2)获得国家电网公司出具的电网接入、审批许可文件;3)项目公司完成或取得相应的租地或征地协议或手续,甲方收到乙方开具的相应付款金额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作开发费用的 %。
5.5第二笔费用,目标项目1)升压站土地全部交付使用;2)光伏场区所需全部土地交付50%以上;3)获得本协议附件一(1-28)中相关手续文件(不含升压站相关手续文件),具备开工条件且收到乙方开具的相应付款金额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作开发费用的 %。
5.6第三笔费用,目标项目1)光伏场区所用土地全部交付完毕;2)项目并网发电(或项目开工后6个月内,以最先达到的条件为准);3)完成本协议附件一(29-44)手续文件;且收到乙方开具的相应付款金额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作开发费用的 %。
5.7第四笔费用,目标项目1)全容量并网(或开工后18个月内,以最先达到条件为准);2)完成本协议附件一所有相关审批手续文件,在收到乙方开具的相应付款金额发票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剩余合作开发费用(具体以实际并网成功的装机容量计算)。
5.8甲方付款方式:电汇。甲方或甲方指定第三方向乙方或乙方指定公司按付款节点按时足额支付合作开发费用,甲方付款前乙方应提供相应金额税率为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5.9除上述合作开发费用外,甲方无须再向乙方支付任何其他费用;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乙方因开展项目服务活动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及成本均由其自行承担。本协议项目因土地或其相关手续问题延期并网发电或不能正常运营的, 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5.10 在乙方未完成任一笔合作开发费用的对应的项下义务前,甲方无需支付该笔合作开发费用及后续的费用。即使甲方提前支付的,并不代表甲方认同,乙方仍需完成未尽事宜,或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还所对应部分的甲方已付的合作开发费用。
5.11 如乙方怠于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影响甲方项目投资、建设、运营的,则甲方有权自行或另行安排第三人履行乙方未尽义务,则甲方不需支付乙方任何费用,已经支付的合作开发费用,乙方应全额退回。
第六条 特别约定
6.1乙方需保证在为甲方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向有关单位提交的资料及与有关单位人员沟通、谈判的过程中的所有行为均是真实、合法、有效并对其负责,保证向甲方交付的所有文件、手续、批文、合同均真实有效,项目用地合法,保证项目取得的项目支持文件真实且持续有效,不存在虚假,不会被撤销、撤回、作废,否则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从应付乙方的咨询服务费中抵扣相应金额以折抵损失,不足以折抵的有权追偿。
6.2甲方有权将本合同项下的甲方的所有权利义务转让给甲方指定的关联公司或任何第三方并签订转让协议,一经通知到乙方,乙方均无条件予以认可并即可生效。
第七条 违约责任
7.1本协议生效后,双方应严格按照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如有违约,违约方需向守约方之和合作开发费用30%的违约金,并赔偿因违约给守约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一方承担的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因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违约方还应赔偿因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行政处罚损失、电价补贴损失(如有)、发电收益损失。
7.2甲方应及时足额向乙方合作开发费用,逾期付款的需按照逾期未付金额的万分之五每天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7.3因乙方未按约本协议项下义务造成目标项目未按期全容量并网发电、上网电价调整的,乙方应赔偿甲方逾期全容量并网所遭受的发电收益损失及电价价差损失。
7.4乙方违背本协议项下任何义务、声明、保证、承诺及约定的,应按本协议约定的违约责任承担责任,本协议未明确约定违约责任的,乙方除需赔偿甲方及项目公司损失外还应向甲方支付本协议总金额30%的违约金,并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7.5如乙方不能完成附件一中的任何一项内容或乙方未按约转让项目公司股权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甲方已经支付的合作开发费,乙方应在甲方退款通知之日起5日内全额返还给甲方
第八条 保密条款
双方都应对合作过程中获得的对方商业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并不得用于违背公平诚信原则之用途。甲乙双方对于在整个项目过程中获得的资料、图纸、信息,文件等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向无关第三方泄露,否则因此产生的责任和后果由责任方承担。
如一方违反保密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对方全部损失。
第九条 禁止商业欺诈
若乙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向甲方提供虚假项目资料、资质证明、信息或隐瞒事实真相从而欺骗甲方,乙方按每份资料向甲方支付 元违约金,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本条约定不影响乙方按照其他条款约定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第十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
10.1本协议之订立、解释及执行所涉及事项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10.2双方在执行本协议中所发生的一切争议,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不能协商解决,双方应将争议提交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一条 协议期限及解除
13.1 本协议期限为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自本协议经双方签署之日起算。协议期满,双方可另行书面续签。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商定。本协议与中国相关法律法规抵触的,以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为准。
13.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协议解除或终止:
(1)乙方违约,造成协议目的无法实现,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2)乙方在项目服务过程中隐瞒项目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提供虚假信息及相关文件弄虚作假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
(3)因政府政策、规划或其他第三方原因等致使目标项目的实施缺乏经济性或合作协议被提前解除或项目被终止的;
(4)项目难以继续实施且乙方未能在甲方要求期限内解决的;
(5)其它原因导致项目无法进行或实施目标项目失去意义的。
本协议因上述原因(3)、(5)解除或终止的,甲、乙双方均不构成违约,甲方无需继续支付后续的任何款项,如已超额支付的,乙方应当在收到甲方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就已经收取的服务费退还甲方,逾期退还的,每日按应退金额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滞纳金。如由于上述条款(1)、(2)、(4)解除或终止的,甲方有权不再支付未支付的合作开发费,已支付给乙方的开发费用及甲方用于项目开发的支出费用乙方应在收到甲方退款通知5日内全额退还甲方,逾期退还的,每日按应退金额的万分之五支付滞纳金。
第十二条 通知与送达
12.1 本协议项下任何一方向其他方发出的通知、信件、数据电文等,都应当发送至本协议约定的通知与送达地址。当事人通知与送达地址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前的3日内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当事人,在其他当事人实际收到变更通知前,原通知与送达地址仍为有效地址。电子送达与邮寄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2 法院或仲裁机构依照本协议约定的通知与送达地址向本协议当事人送达司法文书的,视为有效送达。
12.3 通知与送达地址:
(1)甲 方:
联 系 人:
联系地址: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微 信 号:
(2)乙 方:
联 系 人:
联系地址: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微 信 号:
(3)丙 方:
联 系 人:
联系地址:
移动电话:
电子邮箱:
微 信 号:
第十三条 协议生效和其它
13.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文本一式陆份,甲乙丙三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2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签署页,无正文。
甲方:
法定代表或代理人:
地址:
电话:
日期:
乙方:
法定代表或代理人:
地址:
电话:
日期:
丙方:
地址:
电话:
日期:
附件一:项目合规手续文件清单
分类 项目内容 办理部门 所需材料
1
申报阶段支持性文件 项目所在县级/市投资协议 县级/市政府 投资协议
2 项目备案函/备案证/备案表 县级/市发改委
3 土地租赁协议(流转) 村委会、当地乡/镇政府 土地流转协议及相关附件
4 项目用地红线图(勘测定界,并明确表明土地性质并且行政部门盖章) 第三方测绘机构及县级/市自然资源局 项目地坐标
5 自然资源局土地性质预审意见 县级/市自然资源局 红线图
6 规划预审意见 县级/市规划局或自然资源局 红线图
7 林业局用地初审意见 区县林业局或自然资源局 红线图
8 水利局用地初审意见 区县水利局 红线图
9 政府支持性文件(根据能源局要求模板填写) 县级政府
10 建设前期文件
土地测绘报告(包含地形图,障碍物等) 专业测绘院 土地红线图,相关资料
11 林评报告及审查意见 第三方机构及县级林业局 土地红线图,相关资料
12 项目用地审查意见(土地性质、规划) 县级/市自然资源局 土地红线图,相关资料
13 环评预审意见 县级/市生态环境保护局 土地红线图,相关资料
14 水利局水土保持受理意见 县级/市水利局 土地红线图,相关资料
15 水利局洪评受理意见 县级/市水利局 土地红线图,相关资料
16 文物部门意见 县级/市文物局 土地红线图,相关资料
17 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意见 县级/市自然资源局 土地红线图,相关资料
18 武装部不涉军事设施意见 县级/市武装部 土地红线图,相关资料
19 消防设计备案 县级消防大队
20 农业预审意见 县级/市农业局 土地红线图,相关资料
21 外线可研报告 第三方机构
22 外线核准 县级/市发改委
23 外线环保批复意见 县级/市生态环境保护局
24 电力接入系统设计报告 电力设计院
25 电能质量评估报告 第三方机构
26 接入系统方案评审会议纪要的函 省电力公司
27 电力接入批复 省电力公司
28 建设期文件 质监中心站注册服务协议(光伏区) 质监站与光伏公司签订
29 电站及线路命名文件 市/省电力公司
30 升压站首检 质监站
31 光伏区首检专家意见书、转序通知书 质监站
32 升压站末次检 质监站
33 光伏区末次检并网通知书 质监站
34 质监中心站质检服务协议(外线) 质监站与光伏公司签订
35 外线首检、二次专家意见书、转序通知书 质监站(外线共需质检三次)
36 外线末次检并网通知书 质监站
37 关口批复 省/市电力营销中心
38 高压供用电合同 县/市电力公司
39 临时并网调度协议 省电力公司
40 临时购售电合同 省电力交易中心
41 并网验收意见 省/市电力公司
42 并网运行批复 地级市经信委或发改委 环评批复、外线相关资料(第三方)
43 开工许可证 城乡和住房建设局 土地红线图,相关资料
44 升压站建设用地红线图 县级/市自然资源局
45 升压站建设用地批复 县级/市自然资源局
46 升压站建设用地国土土地出让合同 省人民政府
47 不动产权证(升压站) 县级/市自然资源局
48 房屋产权证(升压站) 县级/市自然资源局、房管局
49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升压站) 县级/市规划局
50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升压站) 县级/市规划局
51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升压站) 县级/市规划局
52 安全预评价报告及批复文件 第三方机构
53 环评报告及批复 编制环评报告的第三方机构 项目资料、红线图
54 洪评报告及批复 编制洪评报告的第三方机构 项目资料、红线图
55 地质灾害评估报告及批复 编制地质灾害评估报告第三方机构 项目资料、红线图
56 水土保持报告及批复 编制水土保持报告第三方机构 项目资料、红线图
57 水土保持工程验收及意见 编制水土保持报告第三方机构 项目资料、红线图
58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批复及验收意见) 第三方机构
59 项目竣工环保验收 县级/市生态环境保护局
60 外线环保验收 县级/市生态环境保护局
61 项目竣工消防验收 县消防大队
62 正式并网调度协议 省电力公司
63 正式购售电合同 省电力交易中心
64 电价批复 省物价局
65 发电业务许可证 华东/华北/华中能源局
66 发电量结算清单 省/市电力公司
67 涉网试验报告 省/市电力公司
68 商业运检 质监站
69 场区内土地性质套图(基本农田、一般农业用地等) 市/县国土局(项目并网后进行套图、盖章)
欢迎光临 阳光工匠光伏论坛 (//www.kinkboard.com/)
Powered by Discuz! X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