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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库] 中国财政部等发布《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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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2-20 10:07:32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近日,中国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共同发布《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办法》,点击查看原文),就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的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和监督检查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说明。该可再生能源基金将直接补贴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能源等多种形式的项目。以光伏为例,目前推出的1.15元/千瓦时和1元/千瓦时上网电价,其超出目前脱硫脱硝火力上网电价的部分将由该基金补足。该《基金管理办法》将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基金规模增加及征收方式

  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的来源主要包括国家财政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简称: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和依法向电力用户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入等。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来自于中国中央财政从年度公共预算,不含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所安排的中央预算中的基本建设专项资金。

  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的主要收入来源于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是指在除西藏自治区以外的全国范围内,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扣除农业生产用电(含农业排灌用电)后的所有销售电量征收,征收标准为8厘/千瓦时。该标准是在2011年12月1日开始实施的,此前的标准为4厘/千瓦时(点击参见PV-Tech此前详细报道)。该征收标准未来将根据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和规划及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收支情况作适时调整。

  《基金管理办法》还明确了征收可再生能源附加电价所覆盖的销售电量的种类,包括省级电网企业(包括各级子公司)的销售电量、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地方独立电网销售电量等六种类型。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将由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月向电网企业征收并直接缴入中央国库,在次年3月底前完成对相关企业全年应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的汇算清缴工作。向电力用户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将由电网企业代征,电网企业将获得代征额的2‰作为代征手续费;具体方式有四种,详见《基金管理办法》文件。

  基金面向对象

  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将主要用于支持可再生能源发电和开发利用。其中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将主要用于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包括相关科学技术研究、标准制定和示范工程;农村、牧区生活用能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偏远地区和海岛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建设;资源勘查、评价和相关信息系统建设;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本地化生产等。

  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则用于可再生能源发电相关的事项。主要包括以下三种:

  1. 可再生能源所发生产生费用与高出常规能源发电平均上网电价计算所发生费用间的差额。受补贴的可再生能源电力电价需要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上网电价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等竞争性方式确定的上网电价;

  2. 执行当地分类销售电价,且由国家投资或者补贴建设的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其合理的运行和管理费用超出销售电价的部分;

  3. 电网企业为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而支付的合理的接网费用以及其他合理的相关费用,不能通过销售电价回收的部分。

  基金监管

  《基金管理办法》安排财政、价格、能源、审计部门分工对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的征收、拨付、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而各省级电网和地方独立电网企业必须及时足额上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

  根据《可再生能源法》相关规定,电网企业应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符合并网技术标准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而此次公布的《基金管理办法》并未明确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的申报、审核、拨付等具体办法,相关内容会由财政部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另行共同制定。PV-Tech将继续对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的相关政策保持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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